襄阳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第十六条有效农村生活垃圾的运输主体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定期清运农村生活垃圾;(二)对已经分类的生活垃圾分装运输,不得混装混运;(三)采取密闭等措施防止运输过程中丢弃、扬撒、遗漏垃圾以及滴漏污水;(四)及时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中转站、生活垃圾收集转运房(点)和周边环境干净整洁;(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地方法规 · 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20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