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的宣传教育,增强村(居)民、驻村单位与个人生活垃圾分类减量意识。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发布一定比例的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公益广告。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把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回收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等知识纳入学校、幼儿园的教育和社会实践内容。

各级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宣传教育纳入农村家庭文明建设、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内容。

地方法规 · 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