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城市绿化条例
- 制定机关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17年1月25日
- 施行日期
- 2017年3月1日
- 条文数
- 27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16年12月27日吕梁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2017年1月11日山西省第
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及其他绿化义务,爱护花草树木和绿化设施,并有权制止和举报破坏城市绿化及绿化设施的行为。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城市绿化和改善人居环境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应当结合地形地貌,充分尊重自然、人文景观,合理布局绿地,并广泛征求有关部门、社会公众和专家的意见。
城市绿化规划确需变更的,按照规定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一)新建居住区绿地率不低于30 % ,扩建、改建居住区绿地率不低于25% ;
(二)新建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机关团体、公共文化活动场所、部队等单位绿地率不低于35% ,改建的单位绿地率不低于 30% ;
(三)城市道路主干道绿地率不低于20% ,次干道绿地率不低于15 % ;
(四)城市防护林带宽度不少于 30 米。
其他绿化用地的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一)不得减少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总量;
(二)不得擅自改变绿化规划用地性质、用途;
(三)不得擅自减少绿化用地面积;
(四)中心城区改造拆迁、违法建筑拆除后腾出的土地优先用于绿化建设。
规划主管部门在工程项目方案审定时,除城市公共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外,应当通知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参加绿化审查。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绿化工程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责任主体进行竣工验收,在十五日内将验收证明书报送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单位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同时竣工的,完成绿化的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投入使用的第一个年度绿化季节。
鼓励发展屋顶绿化、垂直绿化等多种形式的立体绿化和开放式绿化。
第三章保护和管理
(一)政府投资的绿地,由市、县(区)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负责;
(二)单位或者个人投资建设的绿地,由产权人或者经营管理者负责;
(三)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的绿地,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的绿地,由产权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责任不明确的绿地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
因建设或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须经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恢复原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临时占用绿地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因特殊原因需要砍伐、移植城市树木的,须经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批。每砍伐1株树须到指定地点栽植同规格的同种树或指定的树种10株;移植每1株树、1平方米绿篱(地被植物)须到指定地点栽植同规格的同种树5株、绿篱(地被植物)5平方米。砍伐、移植城市树木须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监督实施。
因交通、管线建设等公共安全需要修剪道路树木的,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监督实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砍伐和擅自迁移古树名木及后备资源的树木。
(一)损坏花坛、绿蓠、草坪,攀折树木,剥刮树皮;
(二)在树上牵绳挂物、架设电线、悬挂广告、晾晒衣物、刻划钉钉;
(三)移动座椅、果皮箱、损毁栏杆,攀登建筑和雕塑;
(四)在绿地内堆放物料、挖坑取土、开垦种植、倾倒垃圾渣土、燃烧物品、排放污水、放牧捕猎;
(五)不按规定停放车辆,摆摊设点;
(六)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七)其他破坏树木花草及其绿化设施的行为。
第四章法律责任
(一) 损坏花坛、绿蓠、草坪,攀折树木,剥刮树皮的,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二)在树上牵绳挂物、架设电线、悬挂广告、晾晒衣物、刻划钉钉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移动座椅、果皮箱,攀登建筑和雕塑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四)在绿地内堆放物料、挖坑取土、开垦种植、倾倒垃圾渣土、燃烧物品、排放污水的,处以损坏绿地面积每平方米100元罚款;
(五)在城市绿地停放车辆,摆摊设点,放牧捕猎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六)在城市绿地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以500元以上3000以下罚款;
(七)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按造价的1至2倍处以罚款。
因交通事故损坏城市绿化及设施的,交警部门应当及时通知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处理,造成的损失由事故责任人赔偿。
(一)未组织编制城市绿化规划的;
(二)擅自变更城市绿化用地的;
(三)未按时收回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
(四)对破坏绿地行为未及时制止的;
(五)不依法履行职责,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附则
本条例所称城市绿地,包括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道路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等)及其他绿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