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十五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因建设或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须经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恢复原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临时占用绿地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