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十七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剪城市道路树木。因交通、管线建设等公共安全需要修剪道路树木的,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监督实施。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