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剪城市道路树木。

因交通、管线建设等公共安全需要修剪道路树木的,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监督实施。

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