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九条已修改工程项目绿化用地面积因客观条件达不到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绿化用地标准,但确需建设的,须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核,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照规定易地绿化。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