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十四条已修改城市绿化管理保护责任按照以下规定确定:(一)政府投资的绿地,由市、县(区)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负责;(二)单位或者个人投资建设的绿地,由产权人或者经营管理者负责;(三)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的绿地,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的绿地,由产权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责任不明确的绿地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