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市、县(区)城市绿化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

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应当结合地形地貌,充分尊重自然、人文景观,合理布局绿地,并广泛征求有关部门、社会公众和专家的意见。

城市绿化规划确需变更的,按照规定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