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全市的城市绿化工作;县(区)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