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设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减少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总量;

(二)不得擅自改变绿化规划用地性质、用途;

(三)不得擅自减少绿化用地面积;

(四)中心城区改造拆迁、违法建筑拆除后腾出的土地优先用于绿化建设。

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