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设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减少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总量;(二)不得擅自改变绿化规划用地性质、用途;(三)不得擅自减少绿化用地面积;(四)中心城区改造拆迁、违法建筑拆除后腾出的土地优先用于绿化建设。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