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已修改砍伐、移植或者损害古树名木致使损伤或死亡的,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