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城市绿化发展目标,保障城市绿化发展用地,将城市绿化建设和维护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推进城市绿化事业可持续发展。

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