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从事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执行城市绿化工程设计和施工规范,确保工程质量,并接受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