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城市树木。

因特殊原因需要砍伐、移植城市树木的,须经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批。每砍伐1株树须到指定地点栽植同规格的同种树或指定的树种10株;移植每1株树、1平方米绿篱(地被植物)须到指定地点栽植同规格的同种树5株、绿篱(地被植物)5平方米。砍伐、移植城市树木须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监督实施。

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