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按照城市绿化规划安排绿化用地。绿化用地标准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新建居住区绿地率不低于30 % ,扩建、改建居住区绿地率不低于25% ;

(二)新建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机关团体、公共文化活动场所、部队等单位绿地率不低于35% ,改建的单位绿地率不低于 30% ;

(三)城市道路主干道绿地率不低于20% ,次干道绿地率不低于15 % ;

(四)城市防护林带宽度不少于 30 米。

其他绿化用地的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