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或者改变绿地使用性质的,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