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

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及其他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组织编制城市绿化规划的;

(二)擅自变更城市绿化用地的;

(三)未按时收回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

(四)对破坏绿地行为未及时制止的;

(五)不依法履行职责,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