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已修改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及其他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组织编制城市绿化规划的;(二)擅自变更城市绿化用地的;(三)未按时收回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四)对破坏绿地行为未及时制止的;(五)不依法履行职责,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