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修改鼓励单位和个人以认种、认养等多种方式参与绿化建设和养护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及其他绿化义务,爱护花草树木和绿化设施,并有权制止和举报破坏城市绿化及绿化设施的行为。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城市绿化和改善人居环境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