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加强对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纪念意义的古树名木及50年以上古树名木后备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做好树木的普查、建档、挂牌工作,划定保护范围,确定保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砍伐和擅自迁移古树名木及后备资源的树木。

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