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工业节约能源监察条例
- 制定机关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14年9月28日
- 施行日期
- 2014年12月1日
- 条文数
- 31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14年8月27日南昌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4年9月25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本条例所称工业节约能源(以下简称节能)监察,是指对从事工业领域能源生产、使用、经营、节能技术服务等相关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被监察单位)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的行为。
(一)贯彻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
(二)开展节能宣传、培训,推广应用先进节能技术;
(三)编制并落实工业节能监察规划、计划;
(四)指导被监察单位合理用能和节约用能;
(五)依法查处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行为;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节能监察职责。
工业节能主管部门所属的节能监察机构负责工业节能监察具体工作。
工业节能主管部门或者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公布投诉、举报电话,设置投诉、举报箱;对投诉、举报属实的,应当给予奖励。
实施节能监察不得向被监察单位收取费用。
节能监察人员应当熟悉节能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节能业务,并取得行政执法资格。
(一)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入运行后能源消耗指标达到节能评估审查要求情况;
(二)用能单位落实节能措施情况;
(三)落后的能耗过高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实行淘汰制度的执行情况;
(四)单位产品能耗执行国家、行业或者地方限额标准的情况;
(五)主要用能设备合理用能情况;
(六)生产、进口、销售用能产品和设备实行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情况;
(七)节能服务机构在工业领域开展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情况;
(八)单位向职工及其他用户无偿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市场价提供能源的情况;
(九)单位向职工按照能源消费量给予补贴的情况;
(十)单位实行能源消费包费制的情况;
(十一)高耗能行业差别化价格政策落实情况;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纳入节能监察的其他内容。
对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三千吨以上标准煤用能单位的工业节能监察还包括下列内容:
(一)编制年度节能计划、建立节能管理制度情况;
(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奖惩制度落实情况;
(三)执行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报告制度情况;
(四)开展能源审计、报送能源审计报告情况;
(五)设立能源管理岗位、确定能源管理人员以及人员备案、培训情况。
采取书面监察的,应当将实施监察的依据、内容和时间以书面形式通知被监察单位。被监察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如实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其他相关资料和电子文档。
采取现场监察的,应当提前五个工作日将实施监察的依据、内容和时间以书面形式通知被监察单位,但办理案件、处理投诉举报实施的节能监察除外。
(一)工业节能监察计划规定应当进行现场监察的;
(二)主要用能设备、生产工艺或者能源消费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已经通过节能评估审查,但投入运行后能源消耗指标未达到节能评估审查要求的;
(四)被投诉、举报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用能的;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实施现场监察的其他情形。
(一)查阅、复印、抄录有关资料;
(二)对有关产品、设备、资料、现场等进行录像、拍照;
(三)询问有关人员;
(四)要求被监察单位就监察事项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五)对有关产品、设备、生产工艺进行现场检测、检查;
(六)对被监察单位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其纠正;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检测机构应当依法检测,并对检测结论承担责任。
(一)泄露被监察单位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
(二)向被监察单位推荐、指定产品或者服务的;
(三)向被监察单位收取费用的;
(四)不依法实施节能监察和行政处罚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