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工业节约能源监察条例第二十条有效工业节能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被监察单位报送材料之日或者实施现场监察次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节能监察意见书送达被监察单位。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2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