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工业节约能源监察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节能监察人员超越职权进行监察或者利用职务之便谋取非法利益的,被监察单位有权拒绝,并可以向工业节能主管部门投诉、举报。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2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