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工业节约能源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有效工业节能主管部门和节能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泄露被监察单位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二)向被监察单位推荐、指定产品或者服务的;(三)向被监察单位收取费用的;(四)不依法实施节能监察和行政处罚的;(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2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