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工业节约能源监察条例第十五条有效节能监察人员实施节能监察,应当保守被监察单位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影响被监察单位的生产、经营和工作秩序,不得向被监察单位推荐、指定产品或者服务。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2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