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工业节约能源监察条例第五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行为,有权向工业节能主管部门或者节能监察机构投诉、举报。工业节能主管部门或者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公布投诉、举报电话,设置投诉、举报箱;对投诉、举报属实的,应当给予奖励。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2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