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实施现场监察应当制作现场监察笔录,被监察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的人应当在监察笔录上签字或者盖章;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节能监察人员应当在监察笔录中如实注明。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