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工业节约能源监察条例第十条有效被监察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采取现场监察:(一)工业节能监察计划规定应当进行现场监察的;(二)主要用能设备、生产工艺或者能源消费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的;(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已经通过节能评估审查,但投入运行后能源消耗指标未达到节能评估审查要求的;(四)被投诉、举报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用能的;(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实施现场监察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2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