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被监察单位存在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行为的,工业节能主管部门应当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被监察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报送工业节能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