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工业节约能源监察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被监察单位存在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行为的,工业节能主管部门应当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被监察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报送工业节能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2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