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工业节约能源监察条例第十六条有效节能监察人员与被监察单位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监察的,应当回避。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2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