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工业节约能源监察条例第三十条有效建设、交通运输、机关事务和其他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可以根据节能工作需要委托工业节能主管部门所属的节能监察机构实施节能监察工作。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2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