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工业节约能源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有效本条例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2003年11月17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南昌市节能监察办法》(市政府令第92号)同时废止。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2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