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实施工业节能监察需要对被监察单位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的能源消耗指标检测的,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委托检测不得向被监察单位收取检测费用。

检测机构应当依法检测,并对检测结论承担责任。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