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被监察单位的整改期限不超过六个月。确需延长整改期限的,被监察单位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十个工作日内向工业节能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工业节能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延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