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工业节约能源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被监察单位隐瞒、虚构事实,伪造、隐匿、销毁、篡改有关资料的,由工业节能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2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