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工业节约能源监察条例第三条有效市和县、区工业节能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履行下列工业节能监察职责:(一)贯彻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二)开展节能宣传、培训,推广应用先进节能技术;(三)编制并落实工业节能监察规划、计划;(四)指导被监察单位合理用能和节约用能;(五)依法查处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行为;(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节能监察职责。工业节能主管部门所属的节能监察机构负责工业节能监察具体工作。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2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