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工业节约能源监察条例第十二条有效实施现场监察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复印、抄录有关资料;(二)对有关产品、设备、资料、现场等进行录像、拍照;(三)询问有关人员;(四)要求被监察单位就监察事项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五)对有关产品、设备、生产工艺进行现场检测、检查;(六)对被监察单位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其纠正;(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2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