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实施现场监察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印、抄录有关资料;

(二)对有关产品、设备、资料、现场等进行录像、拍照;

(三)询问有关人员;

(四)要求被监察单位就监察事项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五)对有关产品、设备、生产工艺进行现场检测、检查;

(六)对被监察单位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其纠正;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