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节能监察人员实施节能监察,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说明情况,提供相关资料,不得隐瞒、虚构事实,不得伪造、隐匿、销毁、篡改有关资料,不得拒绝和阻挠节能监察。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