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教育督导条例
- 制定机关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
- 施行日期
- —
- 条文数
- 25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06年9月30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一)对贯彻执行教育法律、法规和履行教育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按照有关规定对教育工作进行评估考核;
(三)按照管理权限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办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
(四)对教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情况,提出建议;
(五)组织培训教育督导人员,开展教育督导科学研究和信息交流,总结推广教育督导经验;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省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在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届任期内至少对其进行一次督导评估。
(一)教育工作责任制的落实;
(二)教育经费的投入、管理与使用;
(三)教育教学环境的治理;
(四)教师队伍建设与管理;
(五)各类教育协调均衡发展状况;
(六)办学行为;
(七)办学标准的执行;
(八)教育教学质量;
(九)学校常规管理;
(十)教育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主任督学、副主任督学由本级人民政府任免;其他督学由本级人民政府聘任。
(一)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二)熟悉教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有较高的政策水平;
(三)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同等学力,熟悉教育工作;
(四)遵纪守法、办事公道、品行良好;
(五)身体健康。
(一)根据教育督导规划制定具体工作方案;
(二)书面通知被督导单位;
(三)被督导单位根据督导内容进行自查自评,提交自查自评报告和相关材料;
(四)对被督导单位进行检查或者评估;
(五)向被督导单位通报督导情况,作出督导结论,提出奖惩、整改意见;
(六)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督导机构提交督导报告。
(一)听取情况汇报;
(二)查阅有关文件、档案、资料;
(三)召开座谈会;
(四)进行调查和测试;
(五)参加有关会议和教育、教学活动;
(六)进行现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七)进行综合测评;
(八)其他方式。
(一)阻挠、抗拒教育督导机构和教育督导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二)弄虚作假,不如实反映情况;
(三)阻挠他人向教育督导机构和教育督导人员反映情况,或者对反映情况的人进行打击报复;
(四)其他妨碍教育督导工作的行为。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在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查结论。
被督导单位对复查结论仍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复查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教育督导机构提出申诉。上一级教育督导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教育督导机构可以对整改情况进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