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教育督导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教育督导人员在教育督导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由任免机关撤销其职务。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