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教育督导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根据教育督导规划制定具体工作方案;

(二)书面通知被督导单位;

(三)被督导单位根据督导内容进行自查自评,提交自查自评报告和相关材料;

(四)对被督导单位进行检查或者评估;

(五)向被督导单位通报督导情况,作出督导结论,提出奖惩、整改意见;

(六)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督导机构提交督导报告。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