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教育督导条例第十一条有效教育督导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根据教育督导规划制定具体工作方案;(二)书面通知被督导单位;(三)被督导单位根据督导内容进行自查自评,提交自查自评报告和相关材料;(四)对被督导单位进行检查或者评估;(五)向被督导单位通报督导情况,作出督导结论,提出奖惩、整改意见;(六)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督导机构提交督导报告。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