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教育督导条例第七条有效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制定教育督导规划和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省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在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届任期内至少对其进行一次督导评估。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