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教育督导条例第九条有效教育督导人员为主任督学、副主任督学和其他督学。主任督学、副主任督学由本级人民政府任免;其他督学由本级人民政府聘任。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