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建立督导结论通报制度,将督导结论向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督导结论涉及重大内容的,公布前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