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教育督导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建立督导结论通报制度,将督导结论向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督导结论涉及重大内容的,公布前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