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根据特殊情况需要,教育督导机构可以临时安排教育督导人员对被督导单位进行检查。检查结束后,教育督导人员应当在十五日内向教育督导机构提交督导报告。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