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被督导单位应当配合开展教育督导工作,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阻挠、抗拒教育督导机构和教育督导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二)弄虚作假,不如实反映情况;

(三)阻挠他人向教育督导机构和教育督导人员反映情况,或者对反映情况的人进行打击报复;

(四)其他妨碍教育督导工作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