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教育督导条例第十七条有效被督导单位应当配合开展教育督导工作,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阻挠、抗拒教育督导机构和教育督导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二)弄虚作假,不如实反映情况;(三)阻挠他人向教育督导机构和教育督导人员反映情况,或者对反映情况的人进行打击报复;(四)其他妨碍教育督导工作的行为。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