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教育督导应当由两名以上教育督导人员参加并出示督学证书,可以吸收被督导单位的举办单位或者主管单位参加;也可以聘请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