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教育督导条例第十四条有效教育督导应当由两名以上教育督导人员参加并出示督学证书,可以吸收被督导单位的举办单位或者主管单位参加;也可以聘请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