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教育督导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贯彻执行教育法律、法规和履行教育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按照有关规定对教育工作进行评估考核;

(三)按照管理权限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办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

(四)对教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情况,提出建议;

(五)组织培训教育督导人员,开展教育督导科学研究和信息交流,总结推广教育督导经验;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