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教育督导条例第十条有效教育督导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二)熟悉教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有较高的政策水平;(三)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同等学力,熟悉教育工作;(四)遵纪守法、办事公道、品行良好;(五)身体健康。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