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教育督导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二)熟悉教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有较高的政策水平;

(三)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同等学力,熟悉教育工作;

(四)遵纪守法、办事公道、品行良好;

(五)身体健康。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