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教育督导条例第十三条有效教育督导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一)听取情况汇报;(二)查阅有关文件、档案、资料;(三)召开座谈会;(四)进行调查和测试;(五)参加有关会议和教育、教学活动;(六)进行现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七)进行综合测评;(八)其他方式。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