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教育督导条例第二条有效本条例所称教育督导,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管理权限对本行政区域内教育工作依法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的活动。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